
12月16日
《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正式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惠州行政区域内
暴雨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
其中提到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
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



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
托育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停课,
无需等待政府部门的通知;
未启程上学的幼儿和学生不必到校(园);
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
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学校应当保障
在校(含校车上、寄宿)学生的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
防灾避险需要等,
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
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和
滞留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
全文如下:
惠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加强暴雨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和救援力量建设,畅通区域和流域间信息共享渠道,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工作。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科学监测、准确预警的能力。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水利、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海事、消防救援、市政园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备案。
市、县(区)应急预案规定的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暴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备案,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
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将相关内容纳入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预案。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暴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知识宣传,制定独居老人、残障人士、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和偏远独户家庭的紧急联系和救助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和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并上报灾情,配合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条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提高全社会抵御暴雨灾害风险能力。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在有关部门组织下有序参与应急演练、灾害救援等活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发生暴雨灾害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和服务。
根据前款被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健全暴雨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保障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正常运行,建立防御档案。在受暴雨灾害影响或者灾害发生期间,开展防御救援、灾情收集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和气候变化知识,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开展暴雨预警信号、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的宣传、教育,适时开展应急培训。
第十条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防御暴雨灾害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电力和通信设施设备、窨井盖等排水设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应当服从水利部门调度指挥和监督,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维护,在暴雨灾害敏感区增设雨量、水位的监测和预警等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雨量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共享暴雨监测数据。
暴雨监测、预警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暴雨致灾高危险区的防御工作,提升城市区域排水防涝能力,加密乡村区域自动雨量站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暴雨致灾高危险区的信息传播、隐患排查、人员转移等机制,加强暴雨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根据需要就近设置避难场所,配备应急广播、预警大喇叭、远程对讲机、备用电源等设施设备。
供电、通信企业应当完善暴雨致灾高危险区的供电、通信网络建设,提升极端强降水天气下的气象监测和对外通信保障能力。
暴雨致灾高危险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测算并划定。
第十三条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同时告知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各县(区)暴雨预警信号由本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以及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暴雨预警信号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准确传播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电信运营商应当安排优先通道,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便于群众知悉。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景区(点)、机场、车站、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及时传播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
石油化工、矿山作业、建筑施工、旅游民宿等易受暴雨灾害影响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传播工作机制,明确传播路径和时效,便于相关单位及时接收预警信息、落实防御指引。
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关注、依法传播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戒备状态,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协同做好排水防涝、隐患排查等防御准备工作。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幼儿和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落实防御措施、防范暴雨灾害,根据有关规定以及雨势发展,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前转移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
(三)户外作业和活动暂停,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
(四)托育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上学、放学的时间。延迟放学期间,学校应当开放校舍,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并及时将延迟放学信息通知学生和家长,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回家。
第十七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和预警信号覆盖区域的暴雨灾害防御基层责任人,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同调度相应乡镇(街道)。
(二)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密防范暴雨灾害,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措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四)户外作业和活动停止,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
(五)托育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停课,无需等待政府部门的通知;未启程上学的幼儿和学生不必到校(园);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含校车上、寄宿)学生的安全。
(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险需要等,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和滞留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发展趋势和预警响应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等进行会商研判,并根据应急预案和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依法协调驻惠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前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前,发生暴雨灾害险情、灾情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知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优先对独居老人、残障人士、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进行救助,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开展指挥、调度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惠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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